职工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中心审核、审批划款
1、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2、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3、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银行开具的贷款余额对帐单,显示六个月的已还款额及贷款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仅限一次支取本人及配偶截止所提供不低于房价款20%费用发票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百元以上,支取和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大修房屋价款。
二、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住房贷款的,支取额度以还贷本息额为限且不得超过截止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贷款业务当月账户内可支取的额度,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清偿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1、工作单位调离本市的,提供工作单位调动证明原件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办理支取销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等支取销户。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